社群聚會歡迎參加

各位會友: 台灣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協會在人力、物力維艱前進已逾半年,在會務漸趨穩定下,希望朝著「促進會員間之聯繫、相見、分享、對話」的方向努力,以發展出「社群性」的協同力量,因此邀約眾會友參與「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的定期活動,希望會友們藉此活動平台,說說自己、聽聽別人! 「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是王臨風、許中光與王行等人在一年多前發起,以每月聚會一次的方式,聯結各個不同角落的助人工作者彼此相遇,並以敘說自己的方式相互對話。團體是以非結構、全開放的型態進行,所以每次有那些成員會出席,每次討論的主題都未固定,而視現場的自然互動發展。 如果妳/你不是一定想要得到什麼、學到什麼!或是並不想預設經驗到什麼!而只想見到不同角落的助人者,聽聽、說說彼此,在江湖中相望,那麼「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可能很對妳/你的味! 參加「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不必繳費,但必須分擔場租,每次聚會每人分擔一百元。 參加「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也不必承諾每次都要來,因為每個人、每時刻的需求與負擔都不同,所以我們會以隨緣的心情歡迎人來,也祝福人走! 邀請妳/你來參加本月的「相望江湖-同儕研修團體」,時間是七月三十一日晚上七點,地點在台北市呂旭立紀念基金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5號8樓之2)!如果想來看看,給協會一封信(ttcc2006@gmail.com),告訴我們妳/你是誰,謝謝! 台灣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協會秘書處 敬邀 2007/7/23

現代性社會中退場的主體,在邊緣處境中彰顯。

資本市場中被擠壓的個體,在協作前進中生存。

知識權力下被規訓的助人者,在實踐行動中解放 ~王行2006/01/27

台灣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協會組織章程

台灣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協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及宗旨如下: 一、揭櫫符合全人發展及多元文化性質之助人專業理念。 二、發展以社會學、心理學、哲學、教育學、宗教、藝術、政治、法律、犯罪防治、社會工作、輔導、人類學等非醫療領域之助人專業方法,以促進個人、家庭及群體的心理健康與提升生命品質為目標。
  •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多元領域心理輔導之實務研究、教育訓練與督導工作。 二、促進多元領域心理輔導專業之經驗交流,以提升心理輔導專業工作品質。 三、維護心理輔導專業工作權益。 四、落實心理輔導專業倫理之實踐。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業務。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地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 正式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協會宗旨,經二位會員推薦或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凡社會學、心理學、哲學、教育學、宗教、藝術、政治、法律、犯罪防治、社會工作、輔導、人類學等相關科系畢業,而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 (二) 非相關科系所畢業,但具備累計兩年以上之心理輔導實務工作經驗,或接受過心理輔導相關訓練九十小時以上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提供心理輔導服務之機關團體。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 永久會員:凡為正式會員滿三年以上,願一次繳納二十年份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得為永久免繳納常年會費。 四、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對心理輔導領域有顯著的成就者,由理監事會通過者,得聘為名譽會員。 五、 贊助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團體及個人,對本協會之運作有實質之貢獻者。上述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 2、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2、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二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1月2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6年3月5日台心籌字第002號函准予備查。